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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违法行为通知书》(津交2022030406号) 送达公告

来源: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2-07-15 作者:佚名

  王晶(居民身份证号:1201031976****2118):

  经调查,你在没有取得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情况下,于2022年4月6日从天津市南开区广开街丨台北花园-南1门驾驶津C4L020号车拉一名乘客到天津市河西区马场丨天信大厦,并使用“滴滴车主”手机软件收取这名乘客车费贰拾叁元肆角贰分。你的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无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从事出租汽车业务的行为。依据《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没收违法所得贰拾叁元肆角贰分并罚款伍佰元整的处罚决定。

  我单位已于2022年4月29日向你邮寄《违法行为通知书》(津交2022030406号),因无人接收,上述执法文书已被邮局退回。由于无法直接、留置、邮寄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津交2022030406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现将《违法行为通知书》(津交2022030406号)予以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自收到《违法行为通知书》(津交2022030406号)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成都道133号110室

    联系电话:022-27681889-3-1

    联  系  人:黄骏驰

    

    

                                                         2022年7月13日

  


原文链接:http://jtys.tj.gov.cn/ZWXX2900/TZGG2982/202207/t20220713_59329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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