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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惠州港荃湾港区10万吨级多用途码头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来源: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发布时间:2024-01-03 作者:佚名

  

  粤交航政函〔2023〕649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惠州港荃湾港区10万吨级多用途码头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惠州港投公用码头投资有限公司

  关于惠州港荃湾港区10万吨级多用途码头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拟建码头位于惠州大亚湾北角的哑铃湾内,东侧为惠州港荃湾港区荃湾作业区,西北侧紧邻在建的海上应急设备库基地码头,东南侧紧邻惠州国际集装箱码头,临近荃湾港区进港航道和马鞭作业区航道。根据《海轮航道通航标准》(JTS180-3-2018),工程所处海床总体保持稳定,水域宽阔,岸线顺直,码头选址符合规范等要求。

  二、通航尺度和技术要求

  根据《广东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工程涉及荃湾港区进港航道、马鞭作业区航道的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分别为15万吨级散货船兼10万吨级集装箱船通航、30万吨级原油船通航。本工程顺岸连片引桥式布置3个10万吨级多用途泊位,采用高桩梁板式结构,泊位长度1164米;停泊水域宽为92.0米;5万吨级船舶及以下船型回旋水域呈圆形布置在泊位前方,直径450米,5-10万吨级船舶回旋水域呈圆形布置于惠州国际集装箱码头前方,直径692米;船舶利用马鞭洲作业区航道、荃湾港区进港航道及荃湾作业区西支航道进港,停泊水域距离荃湾作业区西支航道距离约 320米。

  根据《惠州港荃湾港区10万吨级多用途码头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关于拟建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的评价结论,码头建设对海床变化和水流影响较小,在采取合理调度等通航安全保障措施等前提下,拟建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较小。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

  (二)工程建设及营运单位应加强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以及与相邻码头管理单位的沟通、协调,进一步完善管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加强船舶调度管理,严格按照限定条件开展相关作业,妥善处理船舶进出与其他船舶通航关系;运营船舶应适应航道通航条件,采取合理措施安全通过相关水域,保障航道通航安全。

  (三)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与当地航道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支持附近必要的航道整治和日常养护作业等相关活动。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涉航部分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建设,积极配合惠州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涉航部分完工后应向惠州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港口管理等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3年12月26日


原文链接:https://td.gd.gov.cn/zcwj_n/xkgg/content/post_43253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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