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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违法行为通知书》(津交2023031235号)送达公告

来源: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3-12-29 作者:佚名

  

  翟军(公民身份号码:12010519******3338):

  经调查,你于2023年10月18日驾驶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从天津市河西区华山里地铁站C口拉一名乘客到天津市东丽区宜家家居天津商场店—东门,因在天津市河西区华山里地铁站C口遇执法检查而在“滴滴车主”软件上取消订单,未收取乘客车费。你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作出警告,罚款叁仟元整的处罚决定。

  我单位已于2023年12月13日向你邮寄《违法行为通知书》(津交2023031235号),因无人接收,上述执法文书已被邮局退回。由于无法直接、留置、邮寄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津交2023031235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现将《违法行为通知书》(津交2023031235号)予以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在收到违法行为通知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并在收到《违法行为通知书》(津交2023031235号)之日起五日内提出,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联系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成都道133号110室

            联系电话:022-27681889-3-1

            联 系 人:黄骏驰

   

   

                                                       2023年12月27日

  


原文链接:https://jtys.tj.gov.cn/ZWXX2900/TZGG2982/202312/t20231227_64919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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