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沈阳至海口国家高速公路茂名至湛江段改扩建工程石门大桥第三次方案调整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补充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来源: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发布时间:2023-12-23 作者:佚名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沈阳至海口国家高速公路茂名至湛江段改扩建工程石门大桥第三次
方案调整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补充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一、该工程涉航参数调整如下:
石门大桥原左幅桥由拆除旧桥上部结构并重建调整为原位拆除重建方案,重建后桥梁采用双孔单向通航方案,通航孔跨径为2×35米,通航净宽为31.2米,通航净高为7.3米,新建左幅桥与石门大桥扩建桥对孔对墩布置,扩建桥通航净宽为30米,桥区实际通航净宽受扩建桥限制。其余涉航参数均不变。
二、桥梁水中桥墩应充分考虑船舶碰撞风险,按现状及规划通航代表船型设置必要的防撞设施,并与桥梁同步建设。
三、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辖区航道部门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辖区航道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四、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余事项仍按《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沈海国家高速公路茂名至湛江段改扩建工程跨河桥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粤交航函〔2018〕3145号)、《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沈阳至海口国家高速公路茂名至湛江段改扩建工程石门大桥设计变更涉及航道通航问题的批复》(粤交航政函〔2022〕186号)、《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沈阳至海口国家高速公路茂名至湛江段改扩建工程石门大桥桥面宽度变更涉及航道通航问题的批复》(粤交航政函〔2022〕379号)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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