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交通运输厅修订普通公路桥梁养护管理政策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8-08 作者:
近日,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印发《福建省普通国省道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福建省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及普通公路危桥改造补助标准。对比之前的管理办法,主要调整内容如下:
一、《福建省普通国省道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
内容共六章54条,主要增加改造时限、追责管理等内容,调整桥梁养护工程分类、计划编制、完工核销等内容。
1.养护和改造管理。一是将桥梁养护工程调整为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应急养护四类。二是明确省交通造价站对大桥及以上重建类和预算超过100万元的加固类桥梁改造项目开展造价审核,作为补助资金控制依据。三是明确原桥设计荷载低于汽-15及以下标准的危病桥梁,原则上应予以拆除重建。
2.计划管理。一是明确改造计划分“车购税补助计划、省级补助计划”两类,按项目计划方式进行管理。二是明确危桥改造工期要求,列入改造库的项目原则上3年内安排启动改造,省补计划项目原则上2年内完工。三是增加车购税补助项目计划调整要求,原则上按计划实施;对于当年度执行中确需调整的于当年8月底前提出申请,次年6月仍未执行完毕的应提出下一步执行建议,由省交通运输厅商省财政厅研究统筹、调整。四是明确省级核销原则上每半年安排一次。
3.责任追究。一是明确追责范围,按2004年及以后部颁公路桥梁相关标准、规范设计新建的桥梁,在正常使用年限内桥梁主要构(部)件技术状况评定为四类及以上需拆除重建的,纳入追责评估范围。二是明确应纳入追责范围的但责任未厘清或未追责的危病桥梁,不予列入省级年度改造计划。
二、《福建省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
内容共六章45条,主要增加危桥出库管理、改造时限、车购税项目计划调整等内容,调整计划编制、省补标准、完工核销等内容。
1.计划管理。一是改造计划改按“切块方式”管理,省级切块下达车购税补助资金、省补资金和年度改造目标任务。二是市交通局按照切块资金和逐年减少全市危桥总量的目标,组织县交通局落实改造任务。改造库内桥梁应在入库起3周年内完成改造,逾期未完成的视为自动出库,由地方自行负责改造。三是增加车购税项目计划调整要求。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由县交通局于当年12月前按“年度任务不减少、年度下达切块资金足额消化”原则,调整用于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其他桥梁并报备省公路局。
2.资金管理。一是省补标准按照省级重点扶贫县、中等发展水平县、经济发达县,分别按批复建安费的“60%、50%、40%”上限控制,且均不超过工程结算费用。二是明确每年6月、11月市交通局组织核销并报备省公路局。车购税资金允许结转使用半年,原则上按以县为单位、“多收回少不补”方式安排;省补资金在完成年度改造目标后仍有剩余的,可由地方安排用于其他库内桥梁改造或三类桥梁维修支出。
3.责任追究。一是增加虚报冒领等骗取资金的处罚措施,即取消次年度车购税项目安排、省级补助比例上限核减20% 。二是明确将桥梁养护管理和危桥改造工作纳入省厅绩效考核范围。未在3年内完成改造的库内桥梁、未能完成桥梁改造年度目标的单位,给予挂牌督办、通报批评、绩效扣分。
桥梁养护工程分类、追责范围及程序等规定修改同国省道危桥管理办法。
三、普通国省道危桥改造省补标准
重建类项目同闽交建〔2013〕5号“整桥重建类”危桥改造省补标准;加固类项目调整为“按造价比例补助”,即省级重点扶贫县、中等发展水平县、经济发达县项目分别补助审核造价的80%、70%、50% 。(厅建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