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明确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管理有关阶段性工作的通知
来源: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发布时间:2023-12-17 作者:佚名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交通运输局,江苏交通控股公司、省港口集团,厅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管理,省交通运输厅正在组织开展对《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苏交规〔2019〕2号,以下简称《办法》)的修订工作,根据《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2年版)>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22〕1917号)等国家和省信用管理相关最新规定,在《办法》修订完成前,现就有关阶段性措施通知如下:
一、依法开展失信行为认定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开展失信行为认定工作,《办法》和相关实施细则中所涉及的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没有《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的,不得认定为一般、较重或者严重失信行为。其中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包括:
(一)生效的裁判文书、仲裁文书;
(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
(三)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可以作为认定失信行为依据的其他文书。
二、进一步规范失信等级修复
相关信用主体申请信用修复的,应当按照《江苏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苏交规〔2022〕5号)规定进行修复。《江苏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管理办法》中没有明确的具体信用修复方式,按照《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细化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失信主体信用修复流程的通知》(苏交建函〔2021〕40号)相关要求执行。其中:
(一)信用等级逐级修复,但最高仅能修复至A级,且修复后的信用分不得高于失信前的信用分。
(二)信用等级降至B级的,可修复至A级信用分90分或者暂定A级信用分85分(信用分固定)。
(三)信用等级降至C级的,可修复至B级信用分77.5分(信用分固定)。
(四)信用等级降至D级的,可修复至C级信用分67.5分(信用分固定)。
(五)在失信行为有效期内,由D级修复至C级或者由C级修复至B级后,半年之内无一般失信行为及以上记录,经再次提出申请,可由C级修复至B级或者由B级修复至A级(若当年无项目参与季度履约考核,只能修复至暂定A级,信用分85分)。
三、进一步规范履约考核管理
(一)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办法》中信用行为评定标准对相关信用主体如实进行履约考核,对所扣分值应当明确扣分原因。履约考核结果应当包括投标行为评价得分、履约行为评价得分及履约考核评价等级。
(二)已交工但未竣工的公路水运工程,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对相关信用主体进行履约考核。在此期间已无工作量的,可以不再进行履约考核。
(三)建设单位应当将每季度履约考核评价结果在次季度首月20日内,录入厅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系统并通知被考核单位。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做好履约考核结果的审核,重点审核考核内容的完整性、准确性,督促建设单位按规定开展履约考核并及时报送。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将于次季度首月30日关闭上季度履约考核结果填报功能,省厅将按季度汇总公布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履约考核结果。
四、进一步推动主要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应用
(一)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积极推动主要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在招标投标中的应用。苏州、南通、盐城市交通运输局可以选择合适的项目进行先行先试,总结经验后逐步推广。
(二)招标人应当按照《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将主要人员信用评价结果在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的招标投标项目中予以应用。在实际应用中发现问题或者存在困难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厅建管处反馈。
五、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信用评价动态管理
(一)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事故调查期间,相关责任企业信用等级,根据《省安委会关于以更高标准更严措施管控交通运输领域重大安全风险的通知》(苏安〔2019〕14号)要求予以暂时性动态降级调整。其中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信用等级调整为A级(时限60天);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信用等级调整为B级(时限90天);发生重大及特别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信用等级调整为C级(时限120天)。
(二)事故调查结束后,根据责任认定情况重新确定相关企业失信行为层级,并进行相应的信用等级动态调整。
六、进一步明确相关信用评价等级分值
(一)从业单位信用综合评分为94.5分以上,但不满足《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AA级评定条件的,其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信用分为94.5分。
(二)从业单位信用等级降为B级的,信用分为75分;信用等级降为C级的,信用分为60分;信用等级降为D级的,信用分为0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暂行5个月,《办法》修订出台后同时废止。请各单位将《办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与建议及时向厅建管处反映,以便修订时研究吸纳。联系电话:025-52853032,传真:025-52853028。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2023年1月6日
原文链接:http://jtyst.jiangsu.gov.cn/art/2023/1/20/art_77152_10954894.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