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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公众佩戴口罩指引(2023年4月版)的通知

来源: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发布时间:2023-12-17 作者:佚名

  各设区市交通口岸防控组,省交通口岸防控组各成员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疫情防控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工作,指导公众科学佩戴口罩,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疫情防控组制定了《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公众佩戴口罩指引(2023年4月版)》(以下简称《指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各单位要按照《指引》要求,督促指导运输经营者加强宣传引导,建议旅客进入客运场站、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全程佩戴口罩,并督促新冠病毒抗原或核酸检测阳性人员及出现发热、咳嗽、流涕等疑似新冠病毒感染症状人员规范佩戴口罩。

  

  江苏省新冠病毒感染疫情联防联控指挥部

  交通口岸防控组(代章)

  2023年4月19日

  

  抄送:驻厅纪检监察组。

  


原文链接:http://jtyst.jiangsu.gov.cn/art/2023/5/4/art_77152_109551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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