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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同意深圳市鹏星船务有限公司“恒星、鹏星11、鹏星12”继续从事港澳航线水路旅客运输的批复

来源: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发布时间:2022-12-13 作者:佚名

  粤交水运字〔2022〕99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同意深圳市鹏星船务有限公司

  “恒星、鹏星11、鹏星12”继续从事港澳航线水路旅客运输的批复

  深圳市鹏星船务有限公司:

  《关于我司“恒星”等3艘高速客船运营港澳航线批文延期的申请》收悉。根据相关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司所属的“恒星”高速客船(总吨位249,净吨位87,199客位,主机功率2×1007KW)、“鹏星11”高速客船(总吨位285,净吨位96,199客位,主机功率2×1080KW)、“鹏星12”高速客船(总吨位285,净吨位96,199客位,主机功率2×1080KW)继续航行深圳市各对外开放客运港口至香港、澳门航线旅客运输,航行区域不能超过该船舶检验证书载明航区。航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17日止。

  二、船舶航行有效期内应保持企业经营资质证书和船舶有关证书有效,若上述企业经营资质证书和船舶有关证书失效,本批文自动失效。

  三、请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船舶、船员证书,经营期间,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确保船舶安全运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11月24日

  

  

  相关附件: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同意深圳市鹏星船务有限公司“恒星、鹏星11、鹏星12”继续从事港澳航线水路旅客运输的批复.ofd


原文链接:http://td.gd.gov.cn/zcwj_n/xkgg/content/post_40517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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