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现场驾驶人救人行为决策推演分析及改善建议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1-06 作者:
导 语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应该先救人还是先报警、挪车是否会影响事故定责一直都是民众关注的问题。对于这些现实存在的问题,应该如何解决呢?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组织研究人员结合实际案例,分析相关法律制度、源头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借鉴国外管理经验,提出相关建议。
为何会出现驾驶人“拒救”行为?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先救人,先报警?”、“谁挪车,谁全责”等一直都是民众热议的话题,为什么会出现这些争议,存在哪些方面的问题呢?我们就结合今年发生的一起备受大众关注的事故案例进行分析。
事故回顾:北京南四环追尾事故拒救致死
今年7月16日凌晨3时许,北京市朝阳区南四环外环主路十八里店南桥西侧,一辆小型普通客车追尾碰撞一辆轮式自行机械车。现场视频显示,事故发生后轮式自行机械车驾驶人在追尾车辆发动机舱出现冒烟、过往路人发出挪车救人请求的情况下,仅进行电话报警在旁等待。不久后,小客车发动机舱起火并迅速蔓延全车,导致车内两人死亡。涉案驾驶人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由此引发“先救人,先报警?”、“谁挪车,谁全责”等话题在网络上持续发酵。
视频:北京南四环追尾事故拒救致死
驾驶人救人行为决策推演分析
针对事故中轮式自行机械车驾驶人未采取挪车救人措施的情况,可从驾驶人心理决策角度出发,深入分析影响驾驶人救人行为决策的因素。驾驶人做出救人或者不救人的行为决策,受法律约束、配套保障、急救能力三方面的影响(见图1)。当驾驶人主观上有救人意愿时,如果法律及相关规定对救人行为的配套保障不足或者驾驶人本身不具备急救技能,都会导致驾驶人做出放弃救人的决定;而当驾驶人主观并不愿意救人时,如果法律及相关规定对不履行救人义务有很强的约束力,驾驶人也可能不得不采取救人措施。
图1:驾驶人救人行为决策过程推演分析
驾驶人不履行救人义务的客观问题
驾驶人救人行为决策受法律约束、配套保障、急救能力等方面影响,那我国目前在这些方面存在哪些问题呢?
▼ 对事故当事人不履行救人义务的法律约束力不足。《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道路上发生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法律虽然明确了驾驶人交通事故中的救人义务,但是对于驾驶人不履行救助义务的情形,既未将其列为交通违法行为或事故责任认定要件,也没有明确处罚规定。当驾驶人主观没有存在救人意愿时,难以对其产生足够的威慑力和约束力。
▼ 配套规定未能消除“救人”与“保护现场”间的取舍冲突。《道路交通安全法》要求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但我国法律及相关配套规定未明确提出因抢救伤员变动现场时标明位置、固定证据的方法,加之互联网上充斥着驾驶人因移车救人,导致现场位置不明而被判全责等案例的新闻报道,大部分驾驶人对“保护现场”的理解局限于保持现场不动,以免影响事故定责。此外,事故当事人如果因救助不当产生二次伤害,甚至致人死亡的,法律规定也未明确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及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 交通事故处置及急救培训流于形式,缺乏实战训练。虽然机动车驾驶培训大纲中对事故处置和急救做出了理论培训要求,但也局限于处置流程和急救注意事项等原则性内容,且从落实情况看,由于驾校缺少急救培训专业人员,相关培训基本流于形式。此外,事故处置和伤员急救属于实际操作范畴,实操训练是应用技能形成必不可少的环节,如果仅开展理论培训,会导致驾驶人只能纸上谈兵,真正身处事故现场便会惊慌失措、难以施为。
事故涉及的其他问题
驾驶人是否应履行救人义务是本事故探讨最多的问题,除此之外还有哪些问题值得深思呢?
▼ 轮式自行机械车道路通行规定各地不一。本次事故中轮式自行机械车违反北京市道路通行相关规定上路行驶,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未对轮式自行机械车上道路通行做出特殊要求,但目前已有17个省份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或者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对轮式自行机械车通行规定做出细化要求,其中甘肃、广西等4省对通行车道做出限定,要求轮式自行机械车只能在慢速车道行驶;北京、山东等8省额外增加了主路禁行规定,明确在设有主路、辅路的道路上,轮式自行机械车只准在辅路行驶;江西、浙江等4省还对其通行速度进行了特殊限定;重庆要求其上路需按照公安指定路线行驶。可见,全国各地对轮式自行机械车的通行规定存在较大差异,这会给驾驶人上路行驶带来一定困扰。
▼ 地方性法规的培训和考试未得到有效落实。《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虽然对地方性法规的培训和考试做出了要求,但是具体的培训和考试内容,均由各省根据需要和地方特点自行制定。不过从落实情况看,由于各地缺少专业人才,地方性法规的培训要求和考试内容都没有得到有效落实。
因此,全国性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如何有效衔接、统一贯彻,也是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
国外有哪些值得借鉴的规范?
关于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是否应进行伤员急救,国外是否有明确要求,急救培训方式、法律约束等方面又有哪些规定呢?
驾驶人不履行事故救人义务的法律处罚
部分国家法律明确对驾驶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不履行救人义务的,纳入刑罚范围。如日本规定对不履行救人义务的驾驶人,处以5年以下徒刑或者处50万日元(约3.2万人民币)以下罚款;韩国规定对不履行救人义务的驾驶人,处以5年以下徒刑或者处300万韩元(约1.8万人民币)以下罚款。
交通事故中驾驶人现场急救程序
部分国家为使驾驶人更好地履行事故救人义务,在官方驾驶手册中明确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中伤员的急救程序。如美国华盛顿州、特拉华州事故急救程序明确了移动伤者情形、伤员救治顺序、伤情检查顺序、出血处理等基本处置内容。加拿大事故急救程序明确了事故车辆处置、减轻伤员挤压、伤员处置等内容。
驾驶人急救操作能力的培训
国外非常重视对驾驶人的急救培训,部分国家甚至将急救课程独立培训,如德国在理论考试之前,必须通过8小时的事故急救课程;瑞士在实际道路训练前,必须通过10小时的事故急救课程,并获得红十字会颁发的结课证书。急救课程除了讲授急救理论知识外,还会进行大量的实操训练,包括如何保护现场、如何与伤员沟通、如何实施急救等方面的内容。
可以从哪些方面入手改善?
为更好促使驾驶人履行事故救人义务,建议在制度层面研究加强法律约束、完善配套规定,在培训环节提升急救培训的专业化水平,加强技能化训练,提高实战应用能力。
法律制度层面
▼ 研究加强对驾驶人事故救人义务的法律约束。建议将驾驶人不履行事故救人义务纳入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在事故责任认定上,建议将不履行事故救人义务导致当事人伤情加重且造成不可逆创伤情形,作为事故定责加重条款;同时,建议将不履行事故救人义务导致人员伤亡的情形纳入刑事打击范围。
▼ 研究细化交通事故当事人固定证据方法。建议研究细化驾驶人在不同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固定证据方法,特别是针对抢救受伤人员变动事故现场时,事故当事人标明现场位置的方法和操作要点,并适时向社会发布。丰富细化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大纲、驾驶人安全教育等行业标准中事故处置、伤员急救等方面的内容要求,进一步提升新驾驶人及持证驾驶人的安全文明驾驶水平。
培训考试层面
▼ 加强地方性法规培训、考试和宣传。建议在道路通行规定、特殊车辆管理等方面有特殊规定的,应进一步细化培训考试内容;有道路通行特殊规定的,应在省际和市际道路接驳点,加大宣传力度,保证驾驶人了解相关知识,避免由于信息不对等导致的交通违法。
▼ 加强驾驶人事故救护实操技能培训。建议将交通事故急救纳入驾驶技能培训,加强对驾驶人事故救护过程中实际操作能力的训练,同时研究增加事故救护考试项目;编制事故现场急救手册等资料,并面向全社会开展宣传培训活动。
▼ 规范驾培机构交通事故救护培训。建议驾培主管部门明确驾培机构交通事故急救课程必须由具备紧急救助员资质(国家职业资格四级)的专业人员进行授课,并将此纳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 30340),作为驾培机构市场准入的必备师资要求。
宣传引导层面
▼ 加强舆论引导,纠正社会公众错误观念。针对由事故引发出来的“挪车全责”等错误观点,及时向社会发声,纠正错误理解,传递正确观念;借助交通安全社会热点,普法宣传道路交通安全,全面提升驾驶人的守法意识。
(文 / 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 于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