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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津交2020030719号) 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7-09 作者:

  天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津交2020030719号)

  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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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雷(公民身份证号:132301198103315313):

  经调查,你于2020年11月6日从天津市河东区荣信公寓(东南门)驾驶未取得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津AD44290号车拉一名乘客到天津市河西区泰达大厦,并使用“首约司机”手机软件收取这名乘客车费壹拾叁元零四分。你的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无客运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从事出租汽车业务的行为。依据《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壹拾叁元零四分并罚款壹万元整的处罚决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立即予以改正违法行为。

  我单位已于2021年5月13日向你邮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津交2020030719号),因无人接收,上述执法文书已被邮局退回。由于无法直接、留置、邮寄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津交2020030719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现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津交2020030719号)予以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自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津交2020030719号)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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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成都道133号4楼

  联系人: ?刘鹏

  联系电话:022-276818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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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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